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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陳佳伶

  • 當事人
    楊尚庭菘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楊尚庭 訴訟代理人 黃聖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菘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錚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 理 人 廖泉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均具狀陳報有意願和解,希能再開辯論等語。為求圓滿解決紛爭,而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邱芮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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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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