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91號
- 原告
- 謝學和
- 被告
- 慧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純嬌
- 訴訟代理人
- 陳洲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
(一)原告主張於112年7月31日自請退休,則原告是依據勞動基準
法第53條第幾款規定自請退休?
(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自95年5月起至97年9月止之期間(共29
個月),被告未為原告依月提繳工資4萬2,000元提繳之6%新
制勞工退休金共7萬3,080元:
⒈原告此部分主張,是請求被告補提繳7萬3,080元至原告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抑或是請
求被告給付7萬3,080元予原告?
⒉原告此部分主張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⒊原告主張上開期間應依月提繳工資4萬2,000元提繳之依據
為何?
(三)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自99年1月起至104年12月止之期間(共7
2個月),被告要求原告自行負擔依月提繳工資4萬2,000元提
繳3%雇主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共9萬4,131元:
⒈原告此部分主張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⒉原告主張上開99年1月起至99年9月止期間應依月提繳工資4
萬2,000元提繳、99年10月起至104年12月止期間應依月提
繳工資4萬3,900元提繳之依據為何?
⒊被告抗辯:假設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原告之薪資給付請求
權時效最遲於109年12月31日即已屆滿5年,卻遲至113年1
2月18日始提出本案訴訟請求,已逾民法第126條「利息、
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
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規定之5年時效,原告有何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