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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許仁純

上訴人
即原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萬3,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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