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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他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柏儒

  • 被告
    伸源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貝里斯商卡立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52號 受裁定人即 被 告 伸源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儒 受裁定人即 被 告 貝里斯商卡立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儒 上列受裁定人被告與原告陳瑩真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因該事件業已確定,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460 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2第3項、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 定裁判費三分之二。該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39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嗣被告不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判決,並諭知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四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遂確定在案。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歷審卷宗查核無誤,是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事件歷審全部卷宗核實,查知: ㈠、第一審先行確定部分: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各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828,766元本息。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㈡被告應各提繳55,409 元至原告之勞退專戶。如其中一被告已提繳,他被告於其 提繳範圍內免提繳義務。㈢被告應各開立服務證明書及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90元,已 由原告先行繳納6,230元,暫免徵收6,460元。又查第一審 判決係判命㈠被告應各給付原告345,844元本息,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㈡被告 應各提繳18,072元至原告之勞退專戶。如其中一被告已提 繳,他被告於其提繳範圍內免提繳義務。㈢被告應各開立服 務證明書予原告,並駁回原告其餘之訴。嗣被告就其中命 其應給付予原告363,916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而原告並未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亦未於第二審程序中提起附帶上訴 。是兩造於第一審判決後均未上訴部分即520,259元【計算式:000000-000000】,因兩造均未上訴,該部分即先行確定,確定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467元【計算式:12690×520259÷884175,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依第一審判決諭知之比例,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即2,987元【計算式:7467元×2÷5】,餘由原告負擔4,480元【計算式:0000-0000】。 ㈡、第一審未確定部分:嗣第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就其中命 其應給付予原告363,916元部分提起上訴,已預納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是未確定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223元【 計算式:00000-0000】,則應依第二審判決諭知,應由被 上訴人即原告負擔十四分之一即373元【計算式:5223×1÷14】,餘由上訴人即被告負擔4,850元【計算式:0000-000 】,因其中第二審裁判費係由上訴人即被告所自行預納之 裁判費,非屬本件職權確定訴訟費用應計算之範圍,故不 予列計。 ㈢、綜上,被告應負擔7,837元【計算式:2987+4850】,原告應 負擔4,853元【計算式:4480+373】,另因原告所繳納之裁判費6,230元已逾原告依確定判決諭知應負擔之數額,是依法暫免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6,460元應全部由被告負擔。是以,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460元,並加計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當事人所自行預納 之裁判費,非屬職權確定訴訟費用應計算之範圍,附此敘 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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