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更(一)字第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更(一)字第4號

債權人
紀素麗
債務人
亞太煤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美

紀福建

張景清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貳萬伍仟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又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25條、第3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復查,債務人亞太煤業股份有限公司由臺中市政府於100年4月13日以府授中字第1003408915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當時被告公司登記董事有3人即其董事長等情陳秋美、董事紀福建、張景清,有臺中市政府114年2月7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069660號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在卷可稽。且債務人亞太煤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100年度司司字第212號、100年度司司字第315號均未獲備查,經職權調閱卷宗核閱,並有100年度司司字第212號駁回裁定影本、100年度司司字第315號不予備查函影本附卷可按。綜上,足認債務人亞太煤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具有當事人能力,並應以廢止時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即其法定代理人,併予敘明。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