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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2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1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鍾宏杰即鍾岳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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