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41號
- 債權人
- 形象窗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納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帝詠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並陳列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帝詠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請求事項一、「選任陳毅軒為債務人帝詠科技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是否有誤?(因選任特別代理人非非訟業務)」,此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