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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債權人
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王大同
債務人
法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芸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法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堤商旅)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權人施作113年下半年度消防安全檢查申報之金額。

㈡請確認債權人為「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是否有誤? (因與狀附報價單廠商為「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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