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4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67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債務人
- 臥龍翔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主維
一、㈠債務人臥龍翔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對債務人臥龍翔開發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主維負清償責任。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臥龍翔開發有限公司負擔,若對債務人臥龍翔開發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主維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