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4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70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代理人
- 莊凱婷
- 債務人
- 新明油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吳德春
- 債務人
- 許慶來
陳宜蓁
一、㈠債務人新明油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吳德春、許慶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陸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新明油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吳德春、陳宜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新明油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吳德春、陳宜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新明油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吳德春、許慶來、陳宜蓁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