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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債權人
柏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法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法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4年5月1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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