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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債權人
劉銘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宥彤、卓億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陳宥彤〞之記載是否有誤?(查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為甲吉紙業有限公司不相符,陳宥彤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本件請求支票7紙之記載是否有誤?(查狀附僅有6紙支票影本。)並請陳報每張支票之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㈣提出7張支票背面影本,並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事項之聲明。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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