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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債權人
安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恩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林恩申設籍於南投縣草屯鎮,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又依卷內聲請狀所載之址為新北市新莊區及三重區、彰化縣大村鄉,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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