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杜盈慧
- 被告莊筑婷即芝欣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肆拾參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0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杜盈慧 債 務 人 莊筑婷即芝欣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起,⑵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起,⑴⑵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3.94⑵按年 息百分之4.34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嗣後依本行定儲利率調整每一個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⑶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⑷新臺幣捌仟捌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⑶⑷均至清償日止,⑶按年息百分之4.19⑷按年息百分之4. 59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嗣後依本行定儲利率調整每三個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以上⑴⑵⑶⑷借款遲延給 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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