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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債權人
許博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豐陽、何政賢、盛圖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連帶給付是否有誤?並陳報正確之請求標的聲明。(查本件聲請狀所載對債務人林豐陽、何政賢係基於借款關係,對債務人盛圖營造有限公司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兩者間應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㈡釋明對債務人林豐陽、何政賢請求利息為年息6%之依據為何?(若依借款關係請求,如未約定,以年息5%計算利息。)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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