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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債權人
蔡淑貞
債務人
誼榕建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許展榕
債務人
債務人
蔡佳洵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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