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74號
- 債權人
- 蔡淑貞
- 債務人
- 誼榕建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許展榕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蔡佳洵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