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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8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92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蔡丞泓
債務人
邑發精密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陳義偉
債務人
蔡涵如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萬零參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參拾玖萬零柒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拾萬肆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壹仟零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⑴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陸拾萬零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伍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零陸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捌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玖拾萬柒仟伍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陸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陸仟壹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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