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65號
- 債權人
- 喬匠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衍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廷源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雙方簽立「折麵機輸送帶設備開發合約」之契約書影本。
㈢請提出服務費15萬元之發票或收據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