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75號
- 債權人
-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士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奕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㈡陳報違約金新臺幣6,899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