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債權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奕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㈡陳報違約金新臺幣6,899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