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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債權人
台灣仁本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馨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容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中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中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鍾容碧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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