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69號
- 債權人
- 蜂創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采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芙樂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樂芙樂商行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若為114年5月8日,並請敘明起算之依據為何?
㈣陳報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八之依據為何?(若無約定,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