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4 日
- 原告陳建安、聲請對於債務人和林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或僅為「和林企業有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40號 債 權 人 陳建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林企業有限公司、陳文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林森茂」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和林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為債務人,併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及其釋明資料。 ㈡請確認「陳文彬」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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