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35號
- 債權人
- 鋐闓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瑤禪即鉦順消防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㈢提出債務人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