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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劉宜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7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劉宜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以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七日,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 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劉宜儒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 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13年06月07日撥付信用貸款28萬元 整予債務人劉宜儒,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2.79%機動計算之利息(證二、三)。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 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 約定書第十六條)(證四)。 ㈢、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證五),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㈤、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04月07日,經債權 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259,472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線上成立契約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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