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96號
- 債權人
- 卓文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永立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陳報債務人永立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七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㈣請區分對債務人承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永立實業有限公司各自請求金額為何?並請陳報各自請求利息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㈤確認請求標的欄請求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本件百分比似乎有重複。)
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