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1 日
- 原告張育齊、聲請對於債務人藍仁憲即彼岸餐飲事業發支付命令,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之釋明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76號 債 權 人 張育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藍仁憲即彼岸餐飲事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出Line截圖藍藍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 (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提出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彼岸餐飲事業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承上,如彼岸餐飲事業為獨資商號,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藍仁憲即彼岸餐飲事業」。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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