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73號
- 債權人
- 福爾摩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韋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泰明園社區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國泰明園社區管理委員」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究為「國泰明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或「國泰明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7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因無法特定請求之相對人,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