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許皇凱、聲請對於債務人沐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221號 債 權 人 許皇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沐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賴郁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陳報債務人沐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 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請求金額27,000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承攬油漆工程契約書影本。 ㈤陳報Line截圖sunni為何人?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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