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342號
- 聲請人
- 卓文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陳豊軒究為「債務人」或「承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2年7月5日」?
㈣確認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年利率百分之「6%」或年利率百分之「6」)
㈤提出票據號碼ZH0000000、ZH0000000、ZH0000000、ZH0000000、ZH0000000、ZH0000000之6張票據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㈥提出債務人承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