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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6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債權人
欣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崇仁、許羣政即風城工程行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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