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15號
- 債權人
- 永承齒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酆樹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倍麗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2紙支票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㈡確認請求利率百分之6%及支票理由單、影本各5紙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