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20號
- 債權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複裕實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漢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商瑞弗自行車有限公司 Why Cycles,
Inc.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雙方簽訂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識別資料(如:護照、居留證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