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1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08號
- 債權人
- 魏士程
- 債務人
- 惠丞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鄭博仁
- 債務人
- 鄭國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