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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游家泓游振聲鄭文俊即鄭淑娟之繼承人游家瑄即鄭淑娟之繼承人鄭佩淳即鄭淑娟之繼承人鄭文俊即鄭淑娟之繼承人、游家瑄即鄭淑娟之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游家泓 債 務 人 游振聲 債 務 人 鄭文俊即鄭淑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游家瑄即鄭淑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鄭佩淳即鄭淑娟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鄭文俊即鄭淑娟之繼承人、游家瑄即鄭淑娟之繼承人、鄭佩淳即鄭淑娟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淑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游家泓、游振聲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由債務人鄭文俊即鄭淑娟之繼承人、游家瑄即鄭淑娟之繼承人、鄭佩淳即鄭淑娟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淑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游家泓、游振聲連帶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一、債務人鄭文俊、游家瑄、鄭佩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淑娟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與債務人游家泓、游振聲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56,17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二、督促程序費用應由債務人鄭文俊、游家瑄、鄭佩淳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淑娟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與債務人游家泓、游振聲連帶負擔。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游家泓前就讀嶺東科技大 學時,邀同債務人游振聲、第三人鄭淑娟(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53,96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 詎債 務人游家泓自民國114年1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本金56,17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五)嗣查債務人游振聲(兼保證人)、游家泓(兼借款人)、鄭文俊、游家瑄、鄭佩淳為本案連帶保證人鄭淑娟(歿)之法定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1153條之規定,應於繼承被繼 承人鄭淑娟所得遺產之範圍內,對於其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六)依約債務人鄭文俊、游家瑄、鄭佩淳應於繼承 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與債務人游家泓、游振聲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56,17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2.放款借據乙份。3.地院公告乙份。4.繼承系統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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