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婉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陸拾柒元,及如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4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婉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婉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7月06日止累計10,867元正未給付,其中9,142元為消費款;526元為利息;1,1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04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42元 林婉蓉 自民國114年07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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