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485號
- 債權人
- 孛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景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共享世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孛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㈡提出債務人共享世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監察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