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43號
- 債權人
- 鄭啟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利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曹展源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7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上開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2項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至遲於民國114年8月17日即已發生送達效力。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