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7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債權人
陳柏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奇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次按非財產上損害是否已達情節重大而得為請求之程度,亦屬抽象,而非明確,且性質屬精神慰撫金,非如財產上損害,得具體以金錢為計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決定之,無法逕以聲請人主觀上認定而核發支付命令決定金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公開場合毆打債權人並出言恐嚇,客觀上使人感受到侮辱,且債權人當時尚有一歲嬰幼兒在旁,債權人恐懼嬰幼兒之安危,憂心受進一步持器械攻擊,於現場報警,且嗣後數日出現焦慮、睡眠困擾等精神傷害,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之精神慰撫金,求償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及自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四、經查,債權人所主張之非財產上損失,是否已達情節重大而得為請求之程度為抽象,請求數額亦難具體計算,無法逕依債權人主觀想法而遽予認定,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