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198號
- 債權人
- 源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勇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潽旺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錯帳重複請款241832元入帳予債務人帳戶之釋明資料(如匯款單影本、轉帳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