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503號
- 債權人
- 林思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尤敬瑋、胡家
瑜、簡建賓、梁書銘、張仕育、潘采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胡家瑜、簡建賓、梁書銘、張仕育、潘采欣」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且提出釋明資料。
㈢請確認債務人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請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所載債務人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林孟璇」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