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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5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債權人
林思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尤敬瑋、胡家

瑜、簡建賓、梁書銘、張仕育、潘采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胡家瑜、簡建賓、梁書銘、張仕育、潘采欣」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且提出釋明資料。

㈢請確認債務人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請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所載債務人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林孟璇」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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