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孫甬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85號 債 權 人 孫甬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怡君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孫甬華」或「孫冉華」?並提出與債權人姓名相符簽章之聲請狀。㈡確認債務人為「林怡君」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與狀附支票發 票人為信宇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林怡君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 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4年9 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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