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5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586號
- 債權人
- 陳守涓
- 債務人
- 信宇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零伍萬零壹佰貳拾伍元,及均自各支票退票之日(如附表所載)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24586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退票日期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3年12月31日 500,125元 114年6月20日 BOH0000000 002 114年2月18日 2,000,000元 114年8月6日 BOH0000000 003 114年6月3日 300,000元 114年8月6日 BOH0000000 004 114年6月17日 250,000元 114年8月6日 BO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