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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
    高泳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591號 債 權 人 高泳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俊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為「羅俊翔」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 所載債務人似為「孔方樂有限公司」不符) ㈡承上,若債務人為「孔方樂有限公司」,請提出其業於108 年07月16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3832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請陳報利息35,358元之計算式。 ㈣請提出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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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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