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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債 權 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業已廢止,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現實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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