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5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591號
- 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代理人
- 施鍠瑋
- 債務人
- 玖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玟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上列違約金之收取,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