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14號
- 債權人
- 奈特爾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淑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鑌鈦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聲請狀末債權人奈特爾科技有限公司之簽名或蓋章。
㈢陳報債權人奈特爾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
㈣陳報債務人鑌鈦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陳報本件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