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5 日
- 原告陳裕昌、聲請對於債務人捷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法人、之法定代理人王明揚於114年5月28日死、之最新法定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29號 債 權 人 陳裕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經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王明揚於114年5月28日死亡,請表明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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