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30號
- 債權人
- 曾彦尹即志野商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祥祐即哞哞古早味店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哞哞古早味店(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洪祥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