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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9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債權人
宥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誌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雅雯即響豪食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雖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具狀補正,惟卷內所提銷貨單客戶名稱為29食堂及其地址均與債務人資訊不相符,並不足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鍾雅雯即響豪食堂間有債權債務關係,難認已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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