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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1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114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許平
債務人
群崙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彭建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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