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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彭建章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平
  • 被告
    群崙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參佰肆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1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許平 債 務 人 群崙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彭建章 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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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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